学校体育代表队训练制度及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3-03 点击数:

1.学校各运动队的教练员,由体育部群体教研室指派,负责该运动队(员)的训练工作,教练员应根据各运动队(员)的具体情况,结合校内外比赛的安排,合理制定全年训练计划、阶段性训练计划、周期训练计划以及每日训练计划,按时参加训练,因故不能参加训练时,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当年有比赛任务的运动队,平时训练每周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得少于2学时;赛前集训期间,每周训练不得少于5次,每次不得少于2学时。运动员在集训期间,需办理请假手续,由运动员本人提请,教练员统一上报教研室,体育部统一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3.各运动队的运动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队,确有特长需在兼顾其他运动队的,必须经两队教练员协商同意,报体育部批准后执行。

4.凡有组织地报名参加校外各类竞赛,由教练员根据运动员平时训练水平和运动成绩,提出参赛人员名单,核实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报名参赛。

5.为保证训练时间和训练质量,运动员的考勤由教练员负责,教练员的考勤由教研室负责,并填写每周考勤登记表,报体育部备案。不服从教练管理、不尊重教练,无故迟到、早退、旷练和不完成训练及竞赛任务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取消运动员资格。

6.运动员在队期间,可以免修体育课,由教练根据其平时训练、竞赛考核情况,向体育部上报考核意见,经体育部审核后登录体育课成绩。

7.教练员、运动队(员)集训期间的补助按竞赛规程及有关文件执行,平时训练,运动员可根据学校情况给予适当的训练补助费。

8.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的学生,集训及比赛期间所修课程考核办法按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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