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学部场地、器材使用管理细则

作者: 时间:2015-03-03 点击数:

    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设备是学校保证开展体育教学、训练必备条件,以满足开展学校体育工作为前提。为了保证体育教学、训练竞赛和课外群体工作的顺利并展,提高体育器材的使用率,爱护学校体育资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体育教学、运动训练与竞赛和课外群体工作所需借用的体育器材,一律从体育器材仓库办理借用手续。

二、开展体育教学、课外群体工作借用器材时,需有任课教师或从事课外群体工作的教师直接到器材室办理手续,体育课或课外群体工作结束,及时归还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开展训练与竞案工作所用的体育器材设备,需教练员直接到器材室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及时返还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课外活动时间,其他部门需借用体育器材,到器材室办理借用器材手续,所借体器材按借用时间及时归还并交纳器材押金,超过借用期或器材损坏均扣相应押金。

五、体育教师、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所借体育器材不得丢失和更换。体育教师上课、训练和课外活动时,所借器材一旦丢失,需按被丢失器材的现有价值,进行个人赔偿:对因管理不当而造成的体育器材更换,借用人员需按被借用器材的现有价值,予以赔偿。

六、器材管理员需在每学期开始前计划本学期所用体育.器材情况,同时填写沈阳大学体育器材品种和数量登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场馆器材管理办公室、一份交仓库管理员、一份留器材出借室),学期结束时清理所有器材情况,并经核查后,予以封存。

七、器材管理员如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器材丢失或更换,按所丢失或更换器材的购买价格,予以个人赔偿。

八、体育场馆、器材主要是保证教学训练使用(除特殊情况),不得外借。如需向外单位或外单位人员借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开展体育工作的情况下,与学院负责人联系,经体育学院长批准,方可借用。

九、借用体场馆时,应爱护公物,保持卫生。如有损坏、丢失场馆器材设备者,照价赔偿。

十、在没有得到场馆器材管理办公室或学院同意以及借用手续不完整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借用体育场馆和器材。

十一、每次借用完毕时,体育场馆器材管理人员应认真清点借出器材数目和检查场地设施。



电话:024-88764483 邮编:110866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120号

辽ICP备05001374号 电子信箱:syautyb201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