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文物、陈列品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4-17 点击数:

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 
  文物、陈列品属于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校文物、陈列品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文物和陈列品在我校教育、科研及对外交流中的作用,确保资产的安全,根据《沈阳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修订)》(沈农大发〔2014〕23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文物、陈列品保护意识,加强日常管理
  文物、陈列品的保护和管理就是要更好地发挥文物、陈列品的作用,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档案完善、保管妥善、查用方便、操作规范,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不断扩充文物、陈列品有效利用的潜力。
  二、文物、陈列品的范围
  1.建校以来收集、收藏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碑刻、字画、瓷器、雕塑、工艺美术品等重要实物和艺术品。 
  2.建校以来国内外著名人物、专家、校友和重要团体捐赠的文物和有重要价值的艺术品、作品、手稿及其他实物。
  3.我校在重大纪念活动中制作、安放、获赠的各类碑刻、园艺石、雕塑和标志性建筑等。
  4.在学科建设过程中,经收集、整理能系统反映我校学科发展特色优势的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各个时期在各领域做出突出学术贡献的重要专家学者的相关实物和资料,例如手稿手迹、印信图章、生产用品及生活用品等。
  5.用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有重要价值的古人类、古生物化石、动植物标本、医学标本、天体标本、有重要价值的矿物、岩石、矿石、宝石标本、重要化石的切片、模型、复制品、人造晶体及其他具有重要科学、历史价值的代表性标本;能反映办学历史的,有代表性的教学科研器材、文具用品等。
  6.在图书资料和档案资料建设过程中积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典籍、出版物、手稿和其他文献资料等。
  三、文物、陈列品的资产管理
  文物、陈列品的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记账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文物、陈列品的总账管理,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建立文物、陈列品的明细账。新添置的文物和陈列品,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登记造册,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账,确保账物相符。
  四、文物、陈列品的出入库管理
  文物及陈列品使用管理单位应完善文物及陈列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文物及陈列品使用管理单位要对文物及陈列品养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未经学校同意,禁止将文物及陈列品赠予、出租或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五、加强领导,组织清查
  近期,各单位要对已保存使用的文物及陈列品进行全面清查,对文物及陈列品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盘点,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文物及陈列品的相关现状。清查结果(含纸质版、电子版)于5月10日前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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