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领出入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 度的实施意见》(辽公境[2003]2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一)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现职领导干部。
(二)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现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登记备案工作程序
(一)在组织部网站下载《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以下简称 《申请表》),正反面打印,逐项填写完整后到党委组织部政审、签字、盖章。
(二)政审通过后由本人携《申请表》到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因私出国护照或港澳通行证。
(三)将办理好的护照或通行证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个人出国前需按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党委组织部领取证件,回国后需及时销假并将证件交回组织部保管。
三、其他要求
(一)实行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领出入境证件登记备案制度是学校党委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高级人才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照工作程序办理出入境证件,并确保制度的传达与落实。
(二)各单位对已申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需认真执行规定,出国(境)前要进行组织谈话,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